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联盟名称
1.1中文名称
全称:丝绸之路大学联盟
简称:丝路大学联盟
1.2英文名称:
全称:University Alliance of the Silk Road
简称:UASR
第二条:成立时间
丝绸之路大学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于2015年5月22日在中国西安成立。
第三条:联盟宗旨
联盟弘扬“和平友好、开放包容、互学互鉴、互利共赢”的丝绸之路精神,搭建教育合作平台,推动盟校间在校际交流、人才培养、科研合作、文化沟通、政策研究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; 服务高素质、复合型及国际视野人才的培养;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友谊,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共荣发展。
第四条:联盟性质
4.1联盟是在和平发展、合作共赢时代背景下,世界范围内的高水平大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,结成的非政府、非营利、开放性、国际化的高等教育合作联盟。
4.2联盟不是独立法人,不承担成员单位及其相互间合作及其成果的连带法律责任。
第二章 联盟成员
第五条:成员资格
5.1联盟成员为具有本科或以上办学资格的大学或教育机构。
第六条:加入机制
6.1联盟发起高校为联盟的创始成员。
6.2有意加入联盟的其他高校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由秘书处征求常务理事单位意见,超过2/3的常务理事单位通过后生效。
第七条:成员权利
联盟成员可享有以下权利:
7.1利用联盟的共享信息及资源。
7.2开展和参与联盟合作框架下的校际交流、人才培养、科研合作、文化沟通、政策研究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。
7.3提出联盟建设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。
第八条:成员义务
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8.1自觉遵守联盟章程,维护联盟声誉。
8.2积极落实相关合作内容,及时向合作方沟通有关信息。
8.3精诚合作,不损害其它盟校声誉或利益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成员大会
9.1联盟设置成员大会,至少每3-4年召开一次。
9.2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,每个成员单位应至少指定一位代表参加。
第十条:常务理事会
10.1联盟设常务理事会,作为联盟的日常决策机构,每届任期五年,有增选及退出机制。
10.2常务理事会应积极推动联盟成员间的友好合作,组织相关交流活动。
10.3常务理事会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。
10.4常务理事会可对秘书处工作予以建议和协调。
10.5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办一次。
10.6 首届常务理事会由为联盟创建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机构组成。
第十一条:理事长单位与副理事长单位
11.1联盟设理事长单位及若干副理事长单位。
11.2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推荐,超过2/3的常务理事会成员通过后产生。
第十二条 秘书处
12.1联盟设置秘书处,负责联盟日常服务与联络工作。
12.2联盟秘书处设在西安交通大学,其运行费用由西安交通大学负责筹集。
第十三条:特别观察员
13.1为推动联盟发展,可聘请具有崇高社会声誉,并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、学者作为联盟特别观察员。
13.2特别观察员应联盟邀请可出席联盟各种会议,但不具有投票权。
第四章 合作内容
第十四条:校际交流
14.1倡导盟校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校际交流活动。
14.2建设联盟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平台。
14.3盟校间的各类交流活动,应在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,在合作方的法律框架下进行,并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。
第十五条:人才培养
15.1推动盟校间扩大留学生规模,开展合作办学、联合培养与各类交流培训。
15.2盟校间的各类人才培养合作,应在合作方的法律框架下进行,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。
第十六条:科研合作
16.1促进盟校间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,通过共同申报科研合作项目,共建联合实验室(研究中心)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合作,提升科技创新能力。
16.2联盟框架下的科研合作,以及科研成果、专利等引起的产权等问题,应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。
第十七条:文化沟通
17.1盟校可合作举办科技创新竞赛、文化交流营、暑期项目、体育竞赛、艺术节等各类活动,增进盟校师生间的交流与友谊。
17.2联盟框架下的各类文化沟通活动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,遵循各自国家与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惯。
第十八条:政策研究
18.1鼓励盟校在和平友好的基础上,开展人文社科领域的交流合作,建设各具特色的智库与政策研究合作平台。
18.2联盟框架下的政策研究应遵循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规则进行。
第十九条:社会服务
鼓励有条件、有特色的高校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,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合作,提升社会服务能力。
第二十条:区域及专业子联盟
20.1盟校可根据各自合作意向,在联盟框架下构建多样化、有特色的区域或专业合作子联盟。
20.2各子联盟可拥有独立章程,但应遵循本章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:本章程须经联盟常任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需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: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